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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死囚复活案”形成过程:当事法官不知疑罪从无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11-11-7 20:34:34 人气: 标签:
导读:赵克凤说起儿子徐浩,就悲从中来(刘虎/图)编者按:本期我们关注海峡两岸的两个案子:通过还原湖北一个疑案的形成过程,我们发现近几年一些冤假错案的共同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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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克凤说起儿子徐浩,就悲从中来(刘虎/图)

编者按:本期我们关注海峡两岸的两个案子:通过还原湖北一个疑案的形成过程,我们发现近几年一些冤假错案的共同根源:刑讯逼供、有罪推定;通过台湾一起冤死案,我们了解对岸以怎样的态度纠正错案,特别是在细节中如何体现“以正义的方式使正义回归”。

防止冤假错案,不仅应坚守“无罪推定”等司法理念、贯彻司法独立精神、强化监督落实问责,更应置于保障人权的视角下审视。保障公民最基本人权——生命、安全和自由,既要防止来自个人暴力的侵犯,也要阻止来自国家有组织的非法暴力。

为儿子鸣冤多年的赵克凤,多年来一直在寻找儿子的高中同学张文华。1997年,张文华写下两封举报信,声称自己伙同徐浩杀了人,随后逃匿。而那封动机难测的举报信,让徐浩最终被判死缓。

后来,赵克凤多年上访才知道,寻找张文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涉嫌杀人的张文华从襄樊(现襄阳)逃到宜昌后,因多次持刀抢劫,已被判死并枪决,但冒用亲戚“唐建敏”的身份居然未被发现。真正的唐建敏,至今依旧正常生活。

无意间,震惊全国的“死囚复活”案被披露。

事实是,发生在襄樊的杀人案,最终只有徐浩为此“负责”,逃走的张文华虽因抢劫被判死,但与此案无关。

已入狱14年的徐浩,原本一直等待“同伙”张文华落网,当面对质以证清白。张文华的死,让徐浩一案成了死无对证的“遗案”。

众多法律学者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呼吁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应:徐浩故意杀人一案,经原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院二审及几级法院多次复查,均有明确结论。

两封举报信破案、定罪

十多年来,赵克凤一直想不通:为什么凭两封举报信,就可以定了儿子的罪?

1997年7月26日,襄樊市传染病医院职工李俊,被发现死于襄东加油站门前的绿化带内。

警方的侦查毫无进展,直到7月30日下午2点,李俊的女友韩静报案,称张文华打来电话,告诉她“李俊被徐浩谋杀了”。韩静说,李俊与张文华是传销上下线的关系,徐浩则是张文华的高中同学。

当日,警方找到张文华的邻居马东,获知早已潜逃的张文华,曾向其讲述了张、徐二人将李俊杀害的过程。

随后,警方又陆续收到两封署名“张文华”的举报信,两封内容几乎一致称:7月24日晚,张文华、徐浩、李俊在张家喝酒,张、徐二人用绳子、钉锤将李杀害,骑李俊的摩托车抛尸野外,并于次日早晨将摩托车存放在一家修理店。信中还画图标明了抛尸地点及存放摩托车的位置。

张文华称,襄樊市迎旭小学音乐教师徐浩出于“练胆”、“立人头状”、“想过得更好”的目的,杀死了李俊。

举报信成了警方破案的重要线索。7月30日晚10时许,徐浩在家中被捕。刚打完篮球的他,正帮母亲看管小店。

随后的数次庭审,张文华的举报信,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按照杀人犯一般行为心理,或畏罪潜逃,或继续作恶,张文华却连写两封举报信,是检举,还是栽赃陷害?”徐的代理律师董文高当庭指出,这一行为逆反常理,法院不应采纳该证据。

法院则经过笔迹鉴定,认定举报信确系张文华所写,并最终采纳了这份证据。

“确定了书写真实性,不代表就能认同内容真实性,法院简单地将两者等同了。”董文高至今不服。

曾参与此案审理的襄樊市中院前法官方金龙承认,审委会内部曾有人认为举报信“有疑点”,他本人也认为“不符合法律案件逻辑,我办案子这么多年,在逃犯检举同伙的,少得很,一百个里连一两个都没有”。

口供被认为是“铁的证据”

控方出示的物证,主要与死者有关,而与凶手无关,比如:李俊的摩托车;从张家木椅提取的遗留血迹经鉴定为B型血,与死者李俊同血型。

而举报信及徐浩供述中提到的凶器,如绳子、钉锤、尖刀,以及抹血迹的衬衣、拖把,没有一件被找到。

物证不足,让证人证言显得尤为关键。

摩托车修理店店主李峰是此案的关键证人,他辨认出案发次日清晨推着摩托车出现在店里的徐浩与张文华,但这时已是案发5个月后民警第3次到访。警方第一次带徐浩到该店时,仅提取摩托车,未作指认;此后,民警带着张、徐二人照片再次到访,李峰仅认出张,并未指认出徐。

“为什么不在7月31日就让李峰当面指认?时隔近半年后指认,又有多少可信度?”董文高至今觉得蹊跷。

张文华父亲张贤勤是另一位重要证人,7月30日晚,他接受调查时称“一个星期前左右”的一晚,徐、张、李与马东四人曾一起喝酒。徐浩一直很不解,为何公安只对他进行调查,却始终将马东排除在嫌犯之外?

被捕后半个月,徐浩共作了三次招供,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称张文华因与李俊“玩女人”发生矛盾而萌生杀意,自己参与犯罪是因为“与张文华关系好”,并能够分点卖摩托车的钱。

一年后,1998年12月9日的庭审,徐浩却当庭翻供。徐浩称当晚与一名叫作李艳红的女子在一起,被捕后他遭到刑讯逼供,供词都是“刑警队自己写好的……不签不行”。

在庭审前日写给父母的信中,徐浩说,自己在派出所遭毒打,在看守所被钉在“死人板”上,铐上土铐和脚镣,十多天“吃不成饭,大小便也要请人帮忙”。

辩护律师董文高回忆,1998年第一次见徐浩,他便说自己是被逼无奈,但那时已是其招供一年以后,“怎么可能会找到被逼供的证据?”襄阳市刑警队中队长闫兴邦出庭作证,否认了在徐浩一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1999年4月19日,襄樊市中院认定徐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死缓。

办案法官方金龙认为,徐浩最终被定罪的关键,是其所作的几份招供笔录,以及马东、张贤勤等人的讯问笔录,“那是铁的证据”。

办案法官不知“疑罪从无”

认定徐浩杀人的主要证据来自证人证言,辩方律师曾数次申请证人出庭,最终未果;举报“同伙”的张文华更因潜逃,使徐浩未能与之对质。

虽然方金龙认为招供笔录已是“铁的证据”,但1999年3月19日,因证据不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裁定,准予襄樊市检察院撤诉。

然而,仅一个月之后,1999年4月19日,检方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法院重新开庭,判决徐浩死缓。

根据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我们一直觉得这个案子有点问题,所以当时就想,还是留点余地,搞个死缓算了。”方金龙至今依然认为,最终的死缓判决“还是搞得不错的”。

这种做法被称作“疑罪从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撰文解析说,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又认为被告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不甘就此作出无罪判决,而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

刘宪权认为“疑罪从轻”实质仍是“疑罪从有”,是冤案迭出的祸根。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坚守的底线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而不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近几年出现“杜培武”案、“孙万刚”案、“佘祥林”案、“胥敬祥”案以及“赵作海”案,其中三人被“轻判”死缓,留下一命,而原本他们应免于刑罚。

方金龙回忆,自己于1979年由襄樊军分区转业进入法院,1997年前后,整个襄樊市中院约有三分之一的法官是复转军人,“我们转业以后,什么都不懂,都要慢慢学。那年我们办案的时候,还没有‘疑罪从无’这种观点。”。

徐浩入狱多年,一直拒绝认罪。服刑9年后,监狱曾主动申请为其减刑到有期徒刑20年,但徐浩在拿到减刑裁定后,就撕了。他曾在一封信上写道:“我父亲为了鸣冤已经累死,我不想让母亲再继续鸣冤受累。”

徐母赵克凤成了“专业上访户”,多次前往北京、武汉等地要求重审此案,湖北省政法委也曾向襄樊市政法委发函,认为该案“确实存在证据不足……可谓错误百出”,要求该委督促襄樊中院重新调查。然而,各级法院均以“证据充分”及徐浩曾作多次有罪供述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诉。

徐母只能将翻案希望寄托在寻找张文华的下落。但直到2007年,襄樊市中院的一个老领导告诉她,张文华已在宜昌死了,不过改名换姓叫了唐建敏。赵克凤说,那个领导既是好心,也是劝她“死了申诉这条心”。

2008年8月,赵克凤委托北京律师查明“唐建敏”还活着,遂向湖北省检察院反映。一年后,她等到回应:张文华冒名“唐建敏”,已于2002年因抢劫等罪,在宜昌被判死枪决。

私下里,赵克凤会偷偷地哭:“张文华这样不明不白地死掉,我儿子还要不明不白地坐多久的牢?”有时她也纳闷:“张文华被当作‘唐建敏’杀掉,如果不是老领导好心,这消息是不是就跟着张文华一起埋土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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