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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罪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6:10:01 人气: 标签:
导读:虚假陈述罪,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在所提交的文件中,故意作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诱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市场和证券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在于提供信息。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发行公开制

虚假陈述罪,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在所提交的文件中,故意作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诱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市场和证券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在于提供信息。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发行公开制度;另一方面是持续公开制度。在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中故意作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投资者因此蒙受损失,直接影响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必要以刑事规范禁止此类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法应提交的文件中,违反证券法规,对重大事实故意作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行为针对的对象上看,该行为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投资者没有得到有关发行人足够的信息,便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二是没有向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报告重要信息。从行为内容上看,该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即证券发行人在申报文件或招募说明书中对公司重大情况的介绍与事实不符,或者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公司经营成就,或者渲染明知不实的预测等。二是重大遗漏行为,即证券发行人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公司的重要情况,造成各种文件、报告书严重失实、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从行为方式上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作为形式,指故意作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不作为形式,指故意遗漏或沉默等。

    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在这方面存在着一个专家责任问题。即在准备或提交法律要求的报告时,会有诸如注册会计师、律师及资产评估人员参与进来。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比较成熟的标准是,“如果能证明他知道这份文件是假的,或者他轻率地忽视了该文件的真实性,或者有意避免就该文件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他都会受到刑事追究”。〔2〕该标准是建立在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之上。由该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专业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还包括过失。专业人员以其专业知识帮助或监督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因此对其执业要求较为严格。但目前我国上述专业队伍建立或恢复的时间不长,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若对其责任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这些人员参与证券市场经营和自身队伍的发展。笔者建议对有关专业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以故意为限。过失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由行业自律机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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