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检法[2008]143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伤5人以上的; (3)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1)死亡1人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伤5人以上的; (3)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2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3)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4)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5、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6、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7、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8、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9、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50万元,同时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致使3家以上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4)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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