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诈骗案的涉案价值为5800元,因为达不到诈骗罪核定数额标准,德城区检察院没有予以受理。原来,自2012年7月26日起,山东省将办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从3000元升至6000元。 9月4日,德城区检察院及时运用新的法律解释,对受理的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诈骗案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8月底,德城区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何某、郭某诈骗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材料审核时发现,该案中物价部门鉴定诈骗摩托车价值为5800元。后经询问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确定两名犯罪嫌疑人也无其他犯罪事实。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公安厅于2012年7月26日,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最新发布了山东省《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将办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确定为6000元以上。“依据上述最新法律规定,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由于涉案价值不足6000元,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工作人员说。(记者 吴杰 通讯员 高忠祥 戚翠英) 诈骗罪执行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山东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