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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尚未发生转移的贩毒案件如何定性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22:22 人气: 标签:
导读:基本案情:2004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杨×在一修配厂内与吸食毒品人员张×进行毒品海洛因交易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从杨×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6克。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杨×贩卖的16克毒品海洛因尚未实际转移给买方张×为由,认定被告人杨×系贩卖毒品未遂。分歧意见:本案中

  基本案情:2004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杨×在一修配厂内与吸食毒品人员张×进行毒品海洛因交易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从杨×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6克。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杨×贩卖的16克毒品海洛因尚未实际转移给买方张×为由,认定被告人杨×系贩卖毒品未遂。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杨×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毒品尚未转移给张×,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是由杨×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因为杨×与张×已达成买卖毒品的口头协议,并且双方都来到了毒品交易地点,进行着毒品买卖行为。虽然杨×的毒品尚未交付给张×就被公安人员缴获,但此时,杨×贩卖毒品的活动应视为进行完毕,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出售毒品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毒品销售行为。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贩卖毒品下的定义是:“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某一罪状的表述,都是按照该罪的既遂状态所进行表述的。因此“以贩毒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这种行为显然毒品尚未发生转移,仍在收买者手中。可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寻找买主,看“货”议价的行为,也应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而不要求毒品已经转移给买方的结果发生。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所持有的毒品是用于非法销售,就应认定系贩卖毒品的既遂。如果不能查实所持有的毒品是用于非法销售,并达到一定数量,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食毒品的主要人群是在生理和心理上还不成熟的青少年,他们吸毒成瘾后,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为了购买毒品吸食,不择手段,杀人越货,盗抢财物,绑架勒索。毒品不仅毒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且可引发其他许多犯罪的发生,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世界各国都将毒品犯罪列为打击的重点。如果把毒品发生转移作为贩卖毒品既遂的标准,不利于依法有效地从重打击此种犯罪。销售给吸毒人员的毒品分散、隐蔽,有的已被吸食,取证十分困难,并且往往是“一对一”证据,一但一方否认,就难以认定;而尚未售出的毒品,又只能认定是贩卖毒品未遂。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了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放纵。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望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贩卖毒品犯罪既遂标准,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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