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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犯罪宜不宜设立死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22:36 人气: 标签:
导读: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涉案毒品数量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规定了死刑。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犯罪是目前死刑适用最多的几种犯罪之一。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罪犯,适用死刑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杀慎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涉案毒品数量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规定了死刑。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犯罪是目前死刑适用最多的几种犯罪之一。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罪犯,适用死刑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取消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处罚,并将它的法定刑与其他三种毒品犯罪区别开来。

  1.运输毒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按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配置法定刑是制定刑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即所谓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我国刑法第五条也明文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毒品犯罪而言,如果我们将毒品犯罪制造、走私、运输、贩卖各环节看做一个完整过程,那么制造、走私毒品是毒品的源头犯罪,没有制造毒品和把毒品走私到国内就不会产生运输和贩卖毒品,就不会有毒品危害社会。贩卖毒品则直接造成毒品向社会扩散,严重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是毒品产生现实社会危害的最直接原因。而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只是毒品犯罪的中间环节,其行为本身只是改变毒品的空间位置,而且被查获的运输毒品犯罪往往因为毒品在流通环节即被截获,没有流向社会,使危害性大大降低。尽管刑法将运输毒品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规定为选择性的并列罪名,但这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其与其他行为之间的主次轻重之别。因此,在同等或者类似情形下,运输毒品行为与制造、走私、贩卖毒品行为相比,他们之间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别,不能等量齐观,如果将之配置以相同的法定刑,则无疑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2.运输毒品犯在毒品犯罪中处于辅助或从犯地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特别是贩卖行为和运输行为息息相关,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运输行为因其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了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然而,运输毒品犯往往容易被查获,但幕后的组织者、雇佣者却常常无法归案,导致被抓获的运输毒品犯只能作为运输毒品罪来处理。但是,如果整个案件被破获,那么这些运输毒品犯在毒品犯罪中实际上只起到了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刑处罚。因此,考虑到运输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立法者在配置法定刑时,也应当将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区别对待。

  3.对运输毒品犯过多适用死刑,难以实现刑罚目的。刑罚的目的,或是为了一般预防,或是为了特殊预防。但是,刑罚只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手段,但不是主要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不能盲目迷信或者人为夸大死刑适用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任何犯罪的有效控制和防范,关键还在于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综合治理。在毒品犯罪中,参与运输毒品的大多是那些贫困的边民、农民、下岗工人和无业人员,其犯罪动机是谋取经济利益,赚取一定的短途运费,其犯罪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因生活所困或者受人利诱而运输毒品。这部分人中,有的虽然知道自己是在犯罪,但对结果的严重性考虑得较少。对这些人过多适用极刑,既不能使他们不敢犯罪,也不能震慑那些毒枭、职业毒贩。对于前者,如果他们不能摆脱贫困,给予有效的引导和宣传,那么他们仍旧会不断受毒枭的利诱参与运输毒品;而对于后者,最具效果的震慑莫过于提高破案率和给予迅速有效的严厉处罚,而不是对其大规模适用死刑。

  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运输毒品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就是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对于毒品犯罪,我们应当将打击的锋芒指向那些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人,如大毒枭、职业毒贩、毒品惯犯和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对这些犯罪人,在死刑适用上,要毫不手软。同时,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斗争中,对那些受雇佣、指使进行毒品犯罪,主观恶性小的毒品犯罪人,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人,以便对毒品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从而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

  从实践来看,运输毒品的边民、农民等人员,其所获利益与毒枭的利润相比微不足道,但风险却大得多。由于毒枭处于幕后操控,掌握“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被抓获后很容易获得立功、重大立功的机会。由于立功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所以难以对毒枭适用死刑。而“马仔”处于“第一线”,容易被抓获,又绝大多数不掌握毒枭的信息,很难有立功机会。这样,在相同毒品数量情况下,“马仔”被适用死刑的概率反而比毒枭大得多。因此,如果对毒品运输者实行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同样的处刑标准,实在有悖于我们重点打击毒枭、毒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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