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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故意?对陈某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0:27:49 人气: 标签:
导读:一、基本案情:2008年6月9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本村村民王某家属李某因琐事在王某家麦场对骂。后引起两家数人相互厮打。期间,王某母亲孙某看到其孙女被陈某夫妇殴打,遂拄拐杖上前,犯罪嫌疑人陈某迎面将其推倒在地,又向其胯部踹一脚,致孙某右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属重伤。二、分歧意见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9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本村村民王某家属李某因琐事在王某家麦场对骂。后引起两家数人相互厮打。期间,王某母亲孙某看到其孙女被陈某夫妇殴打,遂拄拐杖上前,犯罪嫌疑人陈某迎面将其推倒在地,又向其胯部踹一脚,致孙某右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属重伤。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定性上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陈某只是把被害人孙某推倒,主观上没有致孙某重伤的故意,也没有想到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是过失,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理由是:行为人陈某在与邻居李某等人发生吵打过程中,将孙某推倒在地,又踹其一脚,其希望孙某发生伤害后果的犯意明显,属直接故意。在客观上其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了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既遂结果,在客体上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给受害人的身体及精神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三、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定性不应是过失致人重伤。

所谓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伤的结果。如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轻伤的故意,但由于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也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中,陈某在发生吵打过程中,先将高龄老人推倒在地,后又对其踹一脚,其主观上对伤害结果应是持希望、放任的态度,而不是主观过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应定性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从主观上看,本案的行为人陈某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直接故意。被害人孙某是八十多岁老人,且在当时情形下拄着拐杖,按一般人标准应知道在此种情况下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会出现什么后果,而行为人在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又向老人胯部踹一脚,这明显是对伤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至于是不是有致被害人重伤的故意,这在通常情况下是这样理解: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并不一定有明确认识,如果实际造成轻伤结果的,就按轻伤害处理;如果实际造成重伤结果的,就按重伤害处理。这样理解并不违反主客观相统一标准,因为这都包含在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之内。其次,在客观方面看,本案的行为人陈某着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案中,陈某在与他人发生吵打的情况下,将拄着拐杖几乎无反抗能力的老人孙某推倒在地,在其倒地后更向其胯部踹一脚,致被害人孙某右股骨颈骨折。作为一种结果犯,行为人陈某在造成了重伤的后果的同时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再次,从本案所侵犯的客体上,其推倒踹人并造成法定后果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损害,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给受害人的身体及精神健康均带来严重危害。

客观分析本案的案情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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