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网,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咨询,宁波律师协会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治动态 > 热点追踪

李昌奎被依法执行死刑说明“杀人偿命”的理念尚存

作者:匿名 来源:原创 日期:2011-3-25 23:54:51 人气: 标签:判决书
导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害王家飞姐弟2人并强奸王家飞的李昌奎29号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因求婚遭拒后泄愤报复,强奸、杀害同…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害王家飞姐弟2人并强奸王家飞的李昌奎29号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因求婚遭拒后泄愤报复,强奸、杀害同村女青年王家飞,为灭口,又将王家飞年仅三岁的弟弟王家红杀害。
李昌奎案被称为“赛家鑫”案,在媒体上持续发酵。某网站的网络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

我国刑法经过数次修改,取消了一些财产罪的死刑,但至今没有废除死刑,因为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是“杀人偿命”传统公平正义观念的延续,是维护生命的最后底线。

“少杀慎杀”,“宽严相济”思想一直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所强调。李昌奎摔死男童,手段特别残忍,二审改判死缓,舆论一片哗然。“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李昌奎不死,死者亲属不能接受,公众不能接受。二审没有考虑“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没有满足公众的合理期待。李昌奎不富不贵,杀他并不能满足一些人仇富仇贵的心理。公众不是嗜杀,唯一的希望就是法官当“铁面包公”,严格执法,彰显正义,不要法外施恩。

在绝大多数民意盛赞李昌奎案再审改判的同时,有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昌奎案二审程序存在问题,启动再审是权力干预司法的结果,是对民间舆论的迁就。实际上,司法公正从来不是片面的,不能只讲程序公正,不讲实体公正,再审改判固然损害了终审判决的权威,但不改判,有错不纠,损害更大。

自称“英国犯罪总经理”的弗莱德·福尔曼多次因杀人案遭到起诉都被宣告无罪,后来他出版自传记述自己实施的数起杀人案。由于英国当时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导致“犯罪总经理”继续逍遥法外,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认为这是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极大嘲弄。后来英国修改了法律,对29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允许启动再审程序。

有人认为对李昌奎众人皆曰可杀是狂欢杀人、舆论杀人。死刑没有废除,“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该杀的还得杀。像李昌奎这样负有两条人命的杀人犯被判死刑,众人感觉到的是惩恶扬善,是伸张正义,是公正司法。公众为此高兴、狂欢又有何妨?如果不严格执行法律,法律就会大打折扣,法制就会遭到践踏,主流价值观就有可能被颠覆。

面对汹涌澎湃的舆论,司法当然要有定力,保持冷静,理性;要严格依照法律办案,不能无原则地迁就、甚至迎合舆论。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法院审判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不接受监督,完全忽视公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违背“司法为民”的理念。

现在有种倾向,把废除死刑称为现代司法理念,把坚持死刑制度说成落后意识,把严格执法贬斥为机械司法,脱离现行法律另搞一套,还美其名曰:“创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者严格执法。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法律才能至高无上。

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慎用死刑,是完全应该的。如果将“慎杀”理解为“不杀”,将自首“可以从轻”理解为“一律从轻”,就是真正的机械司法。

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相比,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有时间先后、一条命与两条命的现实对比,为什么情节更严重的案子不判死刑?“自首立功”就一定能免死?

最高法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曾称,“自首立功”情节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遭遇了滥用,要求严格规范。许迈永和姜人杰的自首立功情节,都没有导致免死。

法律也是发展的,也许未来我们也会像许多国家一样废除死刑制度。到那时,不判死刑不仅不会遭到批驳,还会得到理解与支持。但在这之前还是应该保持清醒头脑,坚持法律至上,严格执法。


李昌奎案古典式理论版“刑事判决书”

今审得李昌奎奸杀少女、残杀幼童一案。

李昌奎者,云南昭通巧家县人士,年已廿九,身体健康,心神正常。

昌奎本与难者王家飞之家比邻而居,咫尺之近。两人虽非从小无猜,但也目睹彼此成长。嫩花一朵,家飞生于穷乡花也洁,天生丽质难自弃;恶草一根,昌奎傍于恶水草也蔓,恶已成性不自知。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雄性好逑。昌奎暗生怜香惜玉之情,托人说媒希结秦晋之好;家飞常怀光明磊落之意,拒绝提亲未想楚汉之仇。行得春风,不见夏雨,好事难成幡然生怨,于是昌奎已有嫉恨之意。淑女本善,不计恩仇,亲事难成邻居依旧,但是家飞却无防范之心。

西历二千又九年五月一十四日,昌奎之兄李氏昌国与家飞之母陈氏礼金为宅基琐事发生纠纷复起风波。此事本与昌奎毫无瓜葛之连,然昌奎闻讯,自蜀地西昌千里奔袭而归。名为化解争执之事,实觅寻仇报复之机。五月一十六日午时许,李昌奎途经王家飞伯父家门口时,恰与王家飞相遇。往时之情无复再起,今日怨恨正好可泄。于是乎欲加争相吵,何患无借口。昌奎自恃男性壮汉一个,先是与家飞发生扭打,继而将家飞猛掐致昏。本无深仇,殴打掐人已属恶行过头;如念旧情,幡然悔悟更当及时收手。然而李昌奎恶性发酵已有时日,一遇宣泄机会便如喷泉。光天化日之下,撕烂家飞衣裤,更行禽兽之举。花本自怯,难耐狂飙;柳本易折,怎禁骤雨?李昌奎果然恶人一个,了无半点人性;王家飞本为鲜花一朵,竟遭如此摧残。犹可惜者,劫后余生,窈窕女醒后本想起步跑开脱离险境复又遭李昌奎毒手;更可恨者,罪上加罪,不法徒随之变本加厉挥锄猛击王家飞头部致其死亡。然事不以此为止,李昌奎虺蜴为心,豺狼成性。家飞之弟家红常随姊旁,幼苗当须姐姐扶持。姐已死亡,弟无所归。李昌奎竟然既杀其姐,复起杀心又害其弟。其恶徒行径者,天下寡闻。倒提稚儿双脚,猛撞房屋门方。三尺之童何辜?一夫作恶至此。是其时,虽不见飞沙走石,亦已感觉天空昏暗,大地失明。

今日之事,自有众多证据证明,亦有法医鉴定,证据如山。恶徒李昌奎也有自供在案,历历在目;更兼天地作证,强奸、杀人之罪足以构成,罪当难逃。

被告李昌奎自言还有自首一事,请求从轻。本法官认为李昌奎已犯下如此重罪,虽有自首,但已丧失从轻之处遇。即使俯首认罪也难姑容,故当庭严词驳回决不准许。被告之律师复言自首之事。律师为人辩护,立场所然当以理解,但本案重大,故在此婉言相拒不能接受。

呜呼!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罪,天理法条自古皆然。天条在上,法律更高于天。被告如此凶残,人神共愤,岂是痛心疾首可言。本法官虽深习现代人文学理,熟知人文关怀精神,也知死刑当今日益式微。然我中国死刑之刑一日还在,被告之罪尤当以死刑相待。天日昭昭,故依法判处被告李昌奎死刑,斩立决。

本文网址: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