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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宜增设特殊累犯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09:24 人气: 标签:
导读: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活动猖獗,严重地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毒品犯罪,从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增设与毒品特殊累犯制度相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殊累犯制度。首先,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活动猖獗,严重地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毒品犯罪,从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增设与毒品特殊累犯制度相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殊累犯制度。

    首先,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累犯制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来考虑,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主观恶性大、反社会心理强,社会危害性大。根据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相关信息显示:“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暴力特征比较明显,往往集多种犯罪于一身,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称霸一方,破坏社会治安稳定。”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累犯制度,能更好地对犯罪分子的再犯条件进行限制,能更好地震慑犯罪分子和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其次,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累犯制度,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明文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因此,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累犯制度,正是体现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中“严”的一面,有利于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高发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最后,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累犯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根据相关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属于初生的暴力型犯罪集团,组织发展得还不够成熟。但如果打击不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可能呈泛滥之势。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打击和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实需要,必须采取严刑峻法,重典治“黑”,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累犯制度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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